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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现象

男子醉酒后向的哥索要30元 被判3年3个月

编辑:驾驶网    来源:潇湘晨报    2017-11-09    👁2376  

 

一审以抢劫罪被判3年3个月;二审时辩称只是敲诈勒索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一名正在吃面的男子被警察带走。就在这一天的凌晨5时许,醉酒的他从出租车司机手上索要了30元现金。男子姓刘,他没有想到这次行为,一审时法院以抢劫罪判了他三年三个月。

收到判决书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刘某的案子。如果判定为抢劫罪,刘某或将面临三年多的刑期,如果判定为敲诈勒索,刘某则可能免于牢狱之灾,庭审辩论由此展开。当天,该案未当庭宣判。

案情:醉酒后强行索要的哥30元

年近40岁的刘某是株洲茶陵县人,一年前,刘某离开老家到长沙打工,白天送外卖,晚上在餐馆帮忙,每月收入4000余元。

2016年4月14日凌晨5时许,喝醉酒的刘某在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曙光路附近拦了一辆出租车,打算去八一路找朋友。车行至左家塘街道“东方新世界”附近时,刘某给朋友打了个电话,但未接通。挂断电话后,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刘某突然向司机梁某要钱,并拿走了梁某30元现金,之后刘某逃离现场。

 

这一切都被车上的监控拍得清清楚楚。监控视频显示,刘某对梁某说,他是吸毒的,如果梁某不给钱他就要打人。刘某还扬言,如果梁某不给钱他会记住车牌号,以后还可以找到他打他。

 

“大家都是出来打工的人,都不容易。”梁某说。视频中,刘某向梁某要30元,梁某不同意,只愿给20元,“就当交个朋友”。刘某用脏话回绝。最终,梁某给了刘某30元。

 

刘某离开后,梁某立刻报警。当天16时许,民警在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曙光路一家粉店将刘某抓获。之后,刘某亲属主动找到梁某,赔偿了1000元,取得了梁某的谅解。

 

雨花区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这并不是刘某第一次因抢劫罪获刑。一审判决书显示,2004年9月24日,刘某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6月7日刑满释放。

 

现场:辩称自己并未动手抢钱

 

“我觉得我的行为不是抢劫,而且我当时喝醉了意识不是很清楚,应该被判轻一点。”一审宣判后,刘某提起了上诉。

 

11月8日上午10时许,刘某的案子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前半个小时,两名特殊的旁听人员走了进来,步履蹒跚、白发苍苍,提着一个大塑料袋,坐在旁听席上——他们是刘某年迈的父母。

 

两个老人坐在旁听席上等待,刘某的父亲一直低着头,母亲掩面哭泣,半遮住脸的手里攥着皱巴巴的纸巾。

 

庭审开始后,穿着短袖的刘某被法警带上被告席。“我是找出租车司机要钱,司机主动把钱给了我,我没有动手把钱抢过来。”刘某承认当天发生的事实,但不认为当时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刘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应该定性为敲诈勒索。而刘某的敲诈勒索行为既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也没有其他任何严重情节,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检察官认为,刘某在凌晨五点半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在常人理解下,凌晨作为吸毒人员的刘某一身酒气在狭窄的出租车空间内,对梁某直接进行人身伤害威胁,具有可立即付出实施的现实性和紧迫性,是现实的威胁性迫使梁某不敢反抗而当场交出财物,刘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本案并未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刘某被带出现场。坐在旁听席的父母站了起来,其母从带来的塑料袋中拿出厚棉衣,急匆匆追上去。刘某回头和母亲说了句“给我打点钱”。

 

涉嫌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辩护律师

 

他没有当场采用暴力,只是言语威胁

 

“刘某没有当场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身体上的侵害,只是采取了言语上的威胁来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受害人的身体没有遭受任何损伤,刘某的行为只是在精神上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刘某的辩护律师说。

 

该辩护律师认为,抢劫罪的胁迫特点是具有当场性,敲诈勒索罪的胁迫内容往往是在将来的某一时间付诸实际。刘某称要记住车牌再找到梁某打他,刘某实施的威胁不是当场实施的,而是威胁梁某,将来他会在某个时间段对梁某实施侵害行为。抢劫罪侵害的是人身与财产双重客体,敲诈勒索罪的侵害客体是财产,刘某的行为只侵害了梁某的财产。是受害人担心被报复,主动交出财物,应该认定刘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

 

“虽然刘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但是不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该律师称,根据湖南省实施的有关规定,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起点是4000元。

 

检察官

 

他使用了言语胁迫行为,而非言语威胁

 

对于该辩护律师的说法,检察官持不同意见。

 

“刘某在本案中,使用了一系列言语胁迫的行为,而不是言语威胁的行为。”检察官说,言语威胁和言语胁迫,是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最大的区别。言语胁迫是不满足要求,就会当场实施暴力,言语威胁是虽然有暴力行为,但是暴力行为是在将来某一时间可能实施。

 

本案中,刘某对梁某存在一系列言语胁迫行为,比如“我是吸毒的,你不给钱我就要打你”,这是明显的当场胁迫行为。整个过程中,刘某具有即将实施暴力的预备行为。刘某抓住梁某的手,结合他的言语胁迫,足以使梁某产生恐惧。实际上刘某实施了两个行为,既有当场的暴力行为,也有未来的威胁行为。

 

梁某交付财物,究竟是主动交付还是被动交付?检察官认为,是否主动交付取决于交付时是否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在刘某的言语胁迫之下,梁某不得已将财物交出,就是当场的被动行为。“此外,根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与非醉酒的人犯罪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同等的。刘某提出的酒后犯罪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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