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道路法律法规
⊚  首页 >  法律法规 > 道路法律法规 > 

关于申请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相关问题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23-07-30    👁1532  


您好,我是重庆人,听说我们是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这项措施试点城市,我快积满分了,可以申请吗?


网站管理员回复: 您好,3月1日起,公安部试点实施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等3项交管改革便民利企新措施。重庆、四川、广东深圳公安交管部门开通网上学习考试方式学法减分平台。根据《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或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二)在上一个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的;(三)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四)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五)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六)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七)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学习考试时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形的。

 
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 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Copyright © 2008-2023  驾驶爱好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70220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