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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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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船舶的防火

编辑:驾驶网    来源:驾驶网    2008-10-18    👁9161  

港口是衔接内河、海洋、铁路和公路的水陆交通枢纽,是大量货物、物资的集散地。码头是专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上下旅客等用的设施。船舶在航行中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船体空间小,货物密集、人员集中。 

港口、码头和船舶一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很大的伤亡和损失,导致船舶搁浅、沉船,影响航道通航,甚至破坏港口设施。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港口、码头和船舶的防火安全工作。

一.火灾危险性 1.港口、码头的火灾危险性 

(1)港口、码头的布局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达不到要求,有潜在的火灾危险性。 

(2)储存待中转物资的港区仓库,管理不善引起仓库火灾。

(3)停泊在港口的船舶因故起火,殃及周围船舶,甚至蔓延沿岸建筑物或堆场。

(4)装卸的物资往往是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吸烟不慎、机械撞击火星、电气弧光等都可引起物品燃烧或爆炸。

(5)堆积待运的自燃物品,当无通风措施又疏于检查时,温度上升至自燃点引起物质自燃。 

(6)维修建筑和设备、用明火加工等作业不慎引起火灾。 

(7)装卸机械的电气设备受潮、积灰,容易漏电、打火,一巳接触易燃物,就会发生危险。

(8)粮食装卸区的粮食在进入筒仓的过程中,粉尘较多,当粉尘与空气混和达到一定的浓度时,遇到明火就会引起粉尘爆炸。

2.船舶的火灾危险性 

(1)船舶的客舱、驾驶室、船员生活舱之间的分隔围板和装饰用的木材、棉布、丝绸等,都是可燃物,容易着火。 

(2)船舶所装载的易燃易爆货物遇到明火(或电火花)时,极易酿成火灾。 

(3)机舱中的柴油机在运转过程中,因转动部位转速过快,缺乏滑油润滑,或燃油油量不足,油质不佳、影响雾化,以及油路发生渗漏等原因,具有潜在的火灾危险性。柴油机排气管的高温也可引燃周围可燃物。

(4)一些老船,机身陈旧,机电设备长期在热态和潮湿的环境下工作,绝缘容易老化,发生漏电、短路引起火灾;在船上私接电源线,导致导线发热、温度升高,或电气设备安装使用不当,烤焦可燃物,也易起火。

(5)在船上动用明火及乱扔烟头等,都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6)船舶医务室内的高锰酸钾和甘油等有机物放在一起,或酒精、驱蚊剂等易燃物品放置不当,倒翻、撞击都可能引起火灾。 

(7)旅客违章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经撞击摩擦或遇到明火引起燃烧或爆炸。

(8)干货船配载化学危险物品不当,把性质相抵触的货物混装在一起,或装载能自燃的物品,因碰撞、摩擦、巳通风条件不良时可导致火灾。 

(9)油船在装卸石油过程中,因冲击、摩擦等产生静电,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都有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危险。

二.防火措施 1.港口、码头 

(1)港口区域内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必须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和《装卸油品码头设计规范》,分区布局必须合理。 

(2)在港口码头的生产区域内,除现场生产调度和库场管理必须使用的少量建筑外,不得设置具有较大火灾危险的机修车间、锅炉房和变配电站。 

(3)在装卸区装卸、堆垛任何杂货时,现场要有专人监护,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装卸船舶的外档,禁止无关船只靠拢。进入港区的蒸汽机车烟囱必须戴防火帽,并不准清灰。装运和起吊棉麻的 车船排气管或烟囱应装置有效的火星熄灭器。

(4)在装卸区装卸油品,必须与办公室、生活区及辅助车间隔离,同时加强警卫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油品作业点周围5O米内严禁动火、吸烟,油码头不得使用钢缆丝绳、尼龙缆绳,应多设软 “靠把”,防止油船碰撞码头,产生火花。

(5)危险货物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要求,库内应安装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坪,电气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6)危险货物装载车船和储存,应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对剧毒品、爆炸品要实行“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把锁、双本帐、双人使用)管理。装卸爆炸物品时应保证货不落地,用车船直接装卸。一级危险物品在码头停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物品不得超过48小时。

(7)港口应按《港口消防布置与建设标准》的要求设立港口消防站。港区内的消防艇或其他作业船,应配备一定量的围油栏、消油剂或吸油海绵,有条件的还可配置吸油船,借以消除水面浮油。

2.船舶 

(1)在船舶结构上设置一些耐火分隔,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在船上,必须严格控制可燃物数量、含氧量及火源热源等。船用电器的安全用电要求,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2)客船的客舱、生活舱应建立防火制度。旅客和船员不许携带危险物品上船,不乱丢烟头、火柴梗,不躺在床上吸烟,统舱内应禁止吸烟。船上放映的电影应尽量使用安全的醋酸纤维片。厨房用火必须注意安全。 

(3)干货舱装卸危险货物必须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化学性质相抵触的货物,不能配装在甲板上,也不能在底舱。起爆器与起爆药,必须分开配装,电雷管不得装在发电机、电动机、控制屏、收发报机及导航电信设备附近,以防感应引爆。 

(4)油船输油时,初速要慢,以1米/秒为宜,以后逐渐加快,但不得超过4米/秒,以减少静电产生。卸油时,接拆管道应用不发生火花的合金工具,操作要轻。油舱在空舱和压载时要注意防火防爆。油舱、油管各部位不得渗漏,舱盖不宜频繁开启。装卸油品时,严禁敲铲除锈,甲板上所有的排水孔,应用木塞塞紧,以防货油溢出。油船上不得任意乱拉电线,加大电气功率(超载)。禁止用水冲洗刚拆下的油管和甲板上的残油,以防产生静电火花。油船的每一货油舱均应设置膨胀舱或留有膨胀容积。油船的居住舱室不应设在干舷甲板以下。一、二级油船的厨房烟道及主辅机的排气管应装设有效的火星熄灭器。易燃货油舱应安装呼吸阀、切换间和火焰阻挡器。涂塑的油舱照明,一定要使用防爆灯,要有专人负责和清洁灯具工作。

(5)拖(推)油驳的拖(推)船,安装在甲板的露天部分及外走道等室外的电源插座应为联释式带开关水密插座,邻近两舷外走道的所有舱室内不允许安装插头插座,室内的风扇及台灯等可移电器应采用接线盒与电源固定连接。两舷外走道上的照明应能分别集中控制。拖轮上供电给油驳的插座应安装在便于供电的安全地方。

(6)液化气船如遇岸上或近旁的船只发生火灾时,应立即进入灭火应急状态,停止所有装卸作业和其他作业,最好封闭所有货物阀和货物开口,关掉与陆上输入管连接的问后,再拆除输入管,然后作移船的机械运驶准备。如与其他船只发生碰撞后起火,则应尽最大努力排除可燃物的供给,货物流出时勿忘及时对外联系,在有其他支援船的情况下,请求协助灭火。

(7)船舶进厂维修前,应遵循有关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检测。进坞后,待水抽干要立即检查船只落墩情况,如发现异常,要马上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船坞泵水时,泵房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检查阀门启闭‘情况,做好日常主辅机、泵、电气装置、仪表等的保养工作。船舶试航时,所有检修工程必须基本完成,符合有关规范和要求。

(8)各类船舶配置的消火栓、消防泵、自动喷水、二氧化碳和自动报警系统等固定灭火装置,必须保持完好状态。每一船舶至少应配备两套个人消防装备,应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灭火队、通讯组、隔离队、救护队的成员平时应加强训练,以便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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