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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及规定

男子醉驾身亡妻子起诉4酒友索赔法院判了

编辑:驾驶网    来源:红星新闻    2022-01-06    👁4457  

 

一人酒驾出事,同桌饮酒人员均要担责,现实生活中,曾发生很多这样的判例。不过,并非所有酒后事故,同桌喝酒者都要负责任。

2019年12月,四川攀枝花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26岁男子马某银醉酒驾车,撞上路边灯杆及行道树,不幸身亡。事发当晚,马某银先是在朋友家饮酒,之后又到亲哥哥家喝酒,血液酒精含量达192.4mg/100mL,为醉酒驾驶。

事后,马某银家属将包括其哥哥在内的4名“酒友”起诉至法院,索赔74.8万余元。近日,法院一审认为,4人均无劝酒行为,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马某银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一天喝了两场酒

先在朋友家喝,又到哥哥家喝

马某银是四川攀枝花市米易县得石镇人,出交通事故死亡时年仅26岁。

2017年10月,马某银与妻子杨某红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他出事身亡时,大女儿只有2岁,小儿子才出生14天。

据其妻子杨某红介绍,马某银生前在攀枝花一家工厂上班,与李某是同事。2019年12月初,小儿子出生,丈夫为了让家庭经济宽裕一些,儿子还没满月就回到了工作岗位,没想到他竟在一场聚会后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2019年12月23日下午,马某银跟随同事李某到朋友柯某家吃牛肉。期间,马某银和李某喝了一些啤酒,当时柯某没有喝酒。李某事后回忆,他和马某银每人喝了一瓶多啤酒时,马某银接到哥哥马某才电话,邀他去家里吃羊肉、喝酒。

“因为我们认识五六年了,平时关系也不错,他(马某银)就邀请我们到他哥哥家喝酒。”李某称,在马某银再三邀请下,他与柯某便跟随马某银到了马某才家中。当晚,一起喝酒的人,有马某银、马某才、卢某、李某、柯某5人。

马某才称,他与李某、柯某都是第一次认识,考虑到他们次日要上班,就让一人喝一两瓶啤酒。于是,他让卢某去商店买了15罐拉罐的啤酒,“我先给李某开了一罐,柯某说她不喝酒,我说慢慢喝又没人劝你,于是给她也开了一罐。”

“当晚,马某银喝了一罐啤酒后和卢某开玩笑说,你把白酒喝了,我把这罐啤酒喝了。”马某才称,当时卢某说白酒一杯喝不了,马某银就说拿啤酒换卢某的白酒喝,但卢某说慢慢喝。但后来,马某银到卢某面前,一口把卢某的一杯白酒喝了。

柯某回忆,当晚马某银喝完这杯白酒后准备离开,但走到门口后又回来喝了一杯白酒。“他回来说,你把这杯干了,我说我慢慢喝。他说他要走了,于是又喝了一杯白酒。”卢某回忆称。

撞上灯杆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起诉4“酒友”索赔74

卢某等4人称,当晚,酒局结束时已经是晚上10点过。当时卢某、马某才挽留马某银在此留宿,但马某银执意要离开。

离开马某才家后,李某、柯某和马某银3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先送柯某回家。随后,马某银和李某继续乘车,准备回到工厂宿舍休息。但是,还没有到宿舍,马某银就要求司机停车,准备自己下车离开。

“我喊师傅走,他(马某银)执意要下车,他说他要去叔叔家,他叔叔在那里租的房子。”李某称,他以为马某银要在叔叔家留宿,于是他一个人打车回到了宿舍。次日凌晨,李某接到卢某电话,称马某银出交通事故了。

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马某银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金江彩虹路往钒钛高新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钒钛东路水厂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在路边灯杆及行道树上,发生交通事故。马某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马某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马某银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2.4mg/100mL,为醉酒驾驶。

事发后,妻子杨某红等家属将与丈夫马某银一同喝酒的马某才、卢某、李某、柯某4名“酒友”起诉至法院,认为一起喝酒的4人没有尽到安全照看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法院判决4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74.8万余元。

一审:

4“酒友”均无劝酒行为不应担责

家属诉求被驳回不服提起上诉

在法庭上,4名“酒友”辩称,他们与马某银之间不存在斗酒、劝酒的行为,马某银喝掉卢某杯中的白酒是自愿行为。而且,当晚马某才、卢某挽留过马某银。之后,李某叫车将马某银护送到了目的地,且马某银离开时状态正常、意识清醒,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照顾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银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马某银酒后的状态、酒后下车等因素,综合评价如下:

柯某作为参与者,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酒后也未见马某银醉酒状态,离开时还叮嘱李某和马某银打车回去,故柯某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卢某作为参与者,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反倒是马某银主动与其换酒喝,在马某银等3人离开时都还清醒,走路正常,故卢某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马某银系同一单位工友,两次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马某银虽在第二次喝酒时饮了些白酒,但属自愿,其他3人均未有强行劝酒情形,且离开时无醉酒状况,一路行走正常,与李某一道坐车回厂途中,清楚知道在亲戚居住的农贸市场旁公路处下车。尽管李某告知其一道坐车回厂,但马某银仍坚持下车离去,同时李某知道马某银亲戚就住在附近,也与马某银在该亲戚家住宿过,另李某事先并不清楚马某银摩托车停放在何处,也无法预测马某银会去驾驶摩托车回厂,李某已尽到了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故李某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才作为第二次饮酒的组织者,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马某银离开无醉酒状态,正常走路离开,故马某才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红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后,杨某红等人不服,已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同桌饮酒后发生哪些情况需担责?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认为,从喝酒经过和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来看,争议焦点在于同桌饮酒人的喝酒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马某银死亡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同桌饮酒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在本案中,马某银作为成年人,如果在同桌饮酒人没有劝酒或者灌酒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风险自担的规定,从因果关系判断,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该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过错责任而言,在举证责任上,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同桌饮酒人具有相应过错的举证责任。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阿牛拉体律师说,同桌饮酒后,发生以下情况需要承担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四是未劝阻醉酒者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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