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司机将油门当刹车撞死行人被起诉
今年3月11日,发生在沙坪坝区沙滨路的“3·11”交通肇事案,引起群众广泛关注。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女司机练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沙区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已于近日对练某提起公诉。 经沙区检察院审查查明,3月11日,3个年轻女子乘坐练某驾驶的红色马自达3轿车到磁器口去耍,晚上7时多,几人准备去渝中区洪崖洞。练某驾车从磁器口出发沿沙滨路行驶,行至沙滨路中渡口立交桥路段,为了超越同车道行驶的一辆大货车,练某从左侧车道变更到右侧车道时,因观察不够、临危方向使用不当,在采取制动的过程中将油门当成刹车,致车速达到大于104公里/每小时,与右侧路边同向步行的行人唐某接触。 据了解,唐某每晚都要由肿瘤医院步行到金沙港湾去跳坝坝舞,事发时,她是在去跳舞的路上。被撞后的唐某被车夹在护栏之间,当场死亡。红色马3轿车仍继续高速行驶,又撞上前方行驶的一辆银白色小车,致该车转了几圈才停下来。之后,红色马3轿车又继续开了一段距离才停下来。 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的典型,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刑事案件之一。练某因驾车观察不够,临危措施不及,超速行驶,导致被害人唐某高速拖行十余米。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练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唐某在设有人行过街设施和人行横道的情况下,在公路边行走,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检察官认为,练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了解,事发后,练某追悔不已,已与被害人唐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 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谅解,练某具备相应从轻情节。 □相关法律链接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