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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与通信

编辑:驾驶网    来源:中国海事    2009-03-09    👁7551  

 

第一节  信号

四十条  船舶在朝连岛以内水域,日出后至日落前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进出港、移泊试航,还应悬挂呼号旗,日落后日出前应按国际信号显示灯号。

四十一条  船舶无论进出港航行或试航、停泊,均不得鸣放火箭信号、火焰信号、信号弹或烟花爆竹等。

第二节  通信

第四十二条  船舶抵港后,不得使用无线电发报机;任何台、站或船舶不得在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进行与遇险、安全或呼叫无关的通话。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进出港航行、锚泊期间,应开启甚高频无线电话,守听16频道,监听08频道。锚泊期间海上有7级以上强风时,应有人值班,昼夜守听。

第四十四条  外国籍船舶或500总吨以上中国籍船舶靠、离泊或在锚地、引航站抛锚或起锚,必须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报告主管机关,外国籍船舶有引航员在船的,通话由在船引航员执行。

第四十五条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必须开启甚高频无线电话在以上规定频道守听,以利搜寻救助和信息传递。

 

  VHF无线电话通信

VHF无线电话(Very High Frequency Radiotelephony)作为水上移动电台的一种近距离通信工具,在海上船舶通信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它可以进行船舶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和日常业务通信,也是游艇交通管理系统(VTS)的重要通信工具。按照SOLAS公约的要求,GMDSS实施之后在任何航区航行的船舶均应配有VHF无线电话装置。

 

一、 输出功率

目前大多数VHF无线电话机有两种输出功率供选择——25W和lW;大功率用于通信距离较远、需要较强的发射信号;小功率用于近距离通话,减少了游艇间的信号干扰。

二、 工作方式

VHF无线电话的常用工作方式有两种——单工操作与双工操作。

1.单工操作:电信通路的每一方交替发射/接收信号。通信时,收/发信号都用同一个频率。每一方讲话与收听都不能同时进行。讲话时,须将话筒上的按钮按下(此时不能收听对方的讲话)。收听时须松开按钮(此时不能向对方讲话)。

2.双工操作:电信通路的双方可同时发射/接收信号。通信时,收/发信号使用两个不同的频率。每一方讲话与收听都可同时进行。但应注意,此种工作方式只能在艇——岸间的通信中使用,艇——艇间的通信不能使用。这在VHF无线电话的通信频道中有所规定。

3.频道

VHF无线电话的频道又称信道,按照国际无线电规则的规定,  目前共开通了57个频道(01~28频道、60~88频道)。其中:单工频道20个,双工频道35个,16频道的保护频道2个。 

(1)按照规定,16频道是公共频道,是遇险与呼叫的专用频道,在日常业务通信中,只能用于建立通信联系的呼叫。除16频道以外的其他频道都是工作频道,它们用于日常无线电话通信。在通信开始时,除有约定外均应首先用16频道呼叫,一旦通信联系70频道:用于船舶遇险的数字选择呼叫(DSC);

06频道:用于船舶/航空器间协调搜救行动的通信:我国规定用于船舶间的避让;

频道13:用于船舶间有关航行安全的通信。

(3)国际通用频道(ITU)与美国频道(USA)

一般情况下,通信使用的频道均为ITU频道,只在少数区域内才使用USA频道。在话机上有转换开关,使用时通信双方必须同时置于ITUUSA上,方可通信。

(4)气象频道

供游艇收听气象广播时使用。

三、 VHF无线电话通信法

按照通信信文的发送形式来区分,无线电话通信的基本方法有两个:明语通信和码语通信。国际信号规则要求,通信时应首先使用明语。当存在语言隔阂时,可以使用信号码语。按照通信信文的内容来区分,无线电话通信又可以分为日常业务通信和遇险、紧急与安全通信两大类。日常通信的业务范围很广,包括:

·船舶抵离港口、靠离泊位、安排引航员等;

·船舶操纵与避碰等;

·各种船舶代理业务等。

海上航行安全第一。尽管日常业务通信量很大,但有关船舶及其人员安全的通信被赋予优先的地位。通常,无线电话的通信优先顺序为:

遇险通信,紧急通信,安全通信,搜索与救助通信,日常通信。

按照通信程序的不同,无线电话通信有:

·一般交换程序通信——通信各方须交换通话、沟通信息。

·广播程序通信——通信各方一般不必交换通话,只由发信台发送信息,收信台只需收听即可。比如向船舶发送的航行警告、气象预报、VTS中心的船舶动态等均属此类。

·遇险、紧急与安全程序通信。这类通信有着严格的通信程序和要求。

任何种类的无线电话通信均应遵守有关的标准程序,以确保通信的顺利进行。

1.一般明语通信程序:

(1)初始呼叫与回答:除已约定外,游艇间或艇岸间VHF无线电话通信的初始呼叫与问答均应在16频道上进行,待通信联系已建立之后即转入商定的频道通话。其格式为:

呼叫:

一被呼叫船(台)名称或呼号(不超过三次);

问答:

——呼叫船(台)名称或呼号:

——回答船(台)名称或呼号:

(2)商定工作频道——转换频道:建立联系以后,应商定并转换到工作频道进行通话。如发现该工作频道正在被占用,仍转回呼叫频道重新商定。

(3)信文发送:信文发送是通信的主题,力求简捷,对于重要的指示、时间、数据等内容应重复或复诵。收信方应及时表达对信文的了解和接收程度。

(4)通信结束。

2.广播通信

VHF无线电话广播通信是一种特殊的明语通信形式。它的通信程序中只有信息的单向传递,而无信息的互相交换,这与我们平时收听无线电广播是一样的。这种通信形式通常是某一岸台为发布某种信息而向其覆盖区域内的某一船或某些船广播时采用。收听信息的游艇不必作任何形式的回答。若某一收信台提出要求重播部分或全部信文,则广播程序就变成一般的信息交换程序了。广播通信多见于港内或实施交通管制(VTS)的水域。

广播通信的程序与一般明语通信程序相同,形式如下:

(1)初始呼叫

——收听艇的名称

——广播台的名称

——广播信息类别

航行警告

航行通告

航行指示

大气预报等

——指定广播与收听频道:除有约定的频道外,一般的广播内容都应在16频道上呼叫后再转到其他工作频道上广播与收听。

(2)信文广播:广播详细内容之前,应先重复部分呼叫程序。

(3)广播结束:

四、 VHF 16频道使用注意事项

1.使用16频道之前,应在此频道上守听适当时间,以确定是否有遇险呼叫通信正在进行。   

2.避免在无线电话规定的静默时间内(每小时的00 min—03 min;30 min—33 min)进行普通的呼叫。使用16频道进行普通的呼叫时,应尽量减少使用时间,且不应超过1分钟。双方沟通联系后应立即转到其他工作频道。

3.16频道上连续呼叫三次,但仍未收到被呼叫台的回答时,即应停止呼叫,3分钟后再重新呼叫;

4.应将VHF无线电话安装在驾驶台内,由艇长或值班驾驶员使用;

5.游艇在海上航行,应在16频道(156.8 MHz)守听或呼叫;

6.游艇进出港口、相互对遇、横交或追越时,均应在06频道上播发或交换船位、航向、航速及双方的操作意图以保证游艇安全。

7.通话应简明扼要,严守国家机密。只允许讲与航行避让和导航有关的用语,禁止其他内容的通话。

8.使用人员应将每次通信内容,包括有关导航、避让或防台商定的要点及时间、地点、对方船名等记录在无线电话工作日志内,以备查考。

第三节  航行警告

第四十六条  获准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单位,应在施工7天前向主管机关书面申请发布航通告或航行警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作业内容、方式、安全措施以及船舶、设施和单位的名称。

第四十七条  从事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高、超长、笨重拖带作业的船舶,应在启拖之日3天前向主管机关递交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拖与被拖船、物名称;启拖时间;启始、终到及主要转向点位置;拖带总长度;航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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