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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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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领域的危险驾驶应该量刑吗

编辑:驾驶网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1-07-02    👁8106  
    2008年至2009年,民航局曾对飞行人员资质进行全面检查,查出飞行经历不实甚至造假的多达200余人,而这200多人中,深圳航空就有103人。这些人要么假造经历,要么虚填经历。当时虽进行资质整顿,却未向全行业通报,因此至今未能根治。(《中国经济时报》9月7日)

  飞行经历造假事件最近被民航总局局长李家祥批评为“民航系统的三聚氰胺事件”,近期相继发生的空难和飞行事故已充分印证了这一点。伊春空难既非空防缺陷造成也非人为爆炸、破坏导致,其核心问题集中在人员资质、飞行员的能力、特情处理、安全链条的衔接等环节。从坠毁地点来看,被认为是飞行人员犯了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而其背后的客观事实是,40岁的机长为军转民飞行员,在部队开小飞机,曾被认为达到了波音737机长的标准,但是深航(深圳航空为伊春空难直接责任方河南航空的控股公司)却给了E190机长的资质。也就是说,伊春空难与飞行人员的资质不符有关系。

  由此可见,飞行员资质造假决不仅仅是道德素质层面的个人诚信问题,它更直接威胁航空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这一问题不能只当作企业内部的管理不严。事实上,它已经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把它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规制,而且仅仅以普通违法来进行处罚也不足以消除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很有必要借这次修改刑法,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机会,将航空领域的危险驾驶也一并入刑治罪。

  行员资质造假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远大于醉驾飙车,因为航空业一旦发生事故多数情况下往往是机毁人亡,不仅生命和财产损失巨大,而且给社会造成的心理恐惧也难以估量。无论从哪方面讲,对保障航空安全的要求都要远远严于陆上交通,尤其是在飞行员的资质要求方面。对此,法律没有理由置之不理。

  从我国航空业迅猛发展的形势看,也有必要将危险驾驶航空器的行为入罪。民用航空业迅猛发展,使其规模急剧扩大,而摊子一大、人员一多,一些企业就会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内部管理,漠视航行安全,特别是中小航空公司日益增多,对飞行员的需求剧增,难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弄虚作假和不顾资质使用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因此,很有必要发挥刑法之剑的强烈震慑作用,使航空公司和飞行人员高度重视航空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飞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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