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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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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Ⅱ或Ⅲ类运行许可

编辑:驾驶网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1-07-03    👁9322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运输飞行标准处:
  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409
  华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4950
  华东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邮编:200335  电话:021-51128313
  中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邮编:510406  电话:020-86130842
  西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邮编:610202  电话:028-85702489
  西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西安劳动南路207号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1283
  东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3739
  新疆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1187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办事条件: 
第61.85条 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a) 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必须持有:
    (1) 带有仪表等级的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 所申请运行许可的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
    (b) 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外,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飞行经历要求:
    (1) 担任机长夜间飞行的时间至少50小时;
    (2) 实际或者模拟仪表飞行的时间至少75小时,其中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模拟仪表飞行时间不超过25小时;
    (3) 担任机长转场飞行的时间至少250小时。
    (c) 实践考试要求
    (1) 下列人员必须通过实践考试:
    (i) 申请颁发或更新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
    (ii) 申请对其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增加另一型别航空器的申请人。
    (2) 参加本条规定的实践考试,申请人必须满足本条(a)和(b)要求。在该次实践考试前12个日历月内未曾通过包括Ⅱ类或者Ⅲ类运行的考试的,还必须符合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i) 本规则61.61(c)的要求;
    (ii) 在考试前6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包括人工操作3次在内的6次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在实际或模拟仪表飞行条件下进近到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的决断高。但是,不要求进近到Ⅱ类或Ⅲ类运行批准的决断高。
    (3) 本条(c)(2)(ii)中要求的各次进近,必须在与实践考试所用航空器同一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上,或者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i) 可代表与所申请许可的航空器是同一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
    (ii) 局方批准的训练中心训练大纲中批准使用的;
    (iii) 可以进近至所申请的Ⅱ类或Ⅲ类运行许可的决断高或者警戒高。
    (d) 实践考试由口试和飞行考试两部分组成。
    (1) 口试包括下列知识的考核:
    (i) 着陆所需距离的计算;
    (ii) 决断高的判别;
    (iii) 中断进近程序和使用姿态指引显示的技术;
    (iv) 跑道视程(RVR)及其使用和限制;
    (v) 目视参照物的使用及其可用性或限制;
    (vi) 低跑道视程(RVR)情况下,最后进近阶段从仪表飞行转入目视飞行有关的程序和技术;
    (vii) 垂直和水平风切变的影响;
    (viii) 仪表着陆系统(ILS)和跑道灯光系统的特性和限制;
    (ix) 飞行指引系统、自动进近耦合器(包括轴分离型)、自动油门系统和其他必需Ⅱ类或Ⅲ类设备的特性和限制;
    (x) Ⅱ类或Ⅲ类进近期间副驾驶的职责;
    (xi) 仪表和设备故障警告系统。
    (2) 飞行考试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i) 飞行考试必须在与所申请许可的航空器为同一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上完成,或者在可代表该型航空器并按经批准训练中心训练大纲使用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ii) 飞行考试包括至少两次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到离地高度30米,其中包括至少一次着陆和一次复飞;
    (iii) 所有进近必须使用经批准的飞行操纵引导系统。装有经批准的自动进近耦合器的,至少有一次进近必须为人工操纵;
    (iv) 在飞行考试中使用具有一台发动机停车后实施中断进近性能的多发航空器的,必须在到达中指点标或近台之前将一台最临界发动机置于慢车或零推力实施复飞;
    (v) 在飞行考试中使用多发飞行模拟机或多发飞行训练器的,必须实施一台最临界发动机失效情况下的中断进近;
    (vi) 在飞行考试中使用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的,飞行考试必须在该型别航空器上并在持有型别等级的副驾驶配合下完成;
    (vii) 口头提问可在实践考试期间的任何时候进行。
    (e) 对于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增加下列口试内容:
    (1) 警戒高或者决断高的确定和识别,包括使用无线电高度表;
    (2) 在到达警戒高或者决断高之前和之后,重要故障的识别和反应;
    (3) 中断进近程序和使用姿态指引显示的技术,以及在人工复飞或者自动复飞时的高度损失;
    (4) 跑道视程的限制,包括主控跑道视程的确定和所需的跑道视程测量仪;

    (5) 目视参照物的使用,它们的可用性或者限制,以及在跑道视程读数减小时通常可看清它们时的航空器所处高度,包括:
    (i) 在进近、拉平和滑跑期间,条件意外恶化到低于最低跑道视程;
    (ii) 在最低天气条件下时,说明预期的目视参照物;
    (iii) 在能见度处于或者高于着陆最低标准时,在进近中目视参照物的预期出现顺序。
    (6) 在进近、拉平和滑跑(如适用)中,允许的航空器位置极限和对飞行航径的跟踪;
    (7) 对机载或地面系统故障或者异常的识别和反应,特别是在过了警戒高或者决断高之后(如适用)。
    (f) 对于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增加下列实践考试内容:
    (1) 考试由至少两次进近至距离地面30米高度的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组成,包括至少一次着陆和一次从低高度开始的中断进近,该低高度是复飞期间可能会导致接地的高度;
    (2) 进近必须使用经批准的自动着陆系统或者经批准的等效的着陆系统;
    (3) 对于使用故障-性能下降滑跑操纵系统的Ⅲb类运行,考试必须包括用目视参照物或目视和仪表参照物结合进行的至少一次人工滑跑。上述要求的动作应当在故障-性能下降滑跑操纵系统在下列条件下断开时开始:
    (i) 在主起落架接地后;
    (ii) 在前起落架接地前;
    (iii) 在允许在跑道上安全着陆的最不利的侧向偏移接地的典型条件下;
    (iv) 在Ⅲb类运行的气象条件下。 
办事程序:  
    CCAR-61部第61.31条 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a) 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执照、等级或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1) 在递交申请书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i) 身份证明;
    (ii) 学历证明;
    (iii) 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iv) 体检合格证明;
    (v) 原执照(如要求);
    (vi) 飞行经历记录本(如要求);
    (vii) 实践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viii) 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1条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军用技术档案资料证明。
    (2) 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证
    (i)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ii)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按照本规则相应规定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管理局提出的问题。由于申请人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所延误的时间可以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iii) 民航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则相应规定的,颁发私用驾驶员、商用驾驶员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的临时执照、飞行教员临时执照、地面教员临时执照、CCAR-121部运行之外的II类或者III类仪表运行许可或者学生驾驶员执照;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所列条件,有权拒绝为其颁发所申请的执照、运行许可,并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iv) 对于已为申请人颁发临时执照的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将全部审查资料副本连同临时执照复印件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进行最终审核。民航总局在接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来的申请人临时执照复印件和全部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作出最终决定。如果未发现问题,将为申请人颁发不规定特定的有效期限的执照;如果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要求而不具备颁发执照的条件,将颁发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颁发执照的原因,同时临时执照作废。民航总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b) 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批准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或者其他等级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上。
    (c) 由于飞行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d) 所持体检合格证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请人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应受到相应限制。
    (e) 对于初次颁发的Ⅱ类仪表运行许可,只准许决断高(DH)不低于45米(150英尺)和跑道视程(RVR)不低于500米(1,600英尺)的Ⅱ类运行。当持有人证明,在最近六个月之内,已在实际或者模拟的仪表条件下完成了3次决断高为45米(150英尺)的Ⅱ类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到着陆时,该限制方可撤销。
    (f) 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等级和许可。
    (g) 执照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等级和许可。 
受理时限:  
    5日内受理或不受理通知;地区管理局20日办理临时执照;民航总局20日内办理永久性执照。 
其他说明:  
    收费标准:2004年1月16日发改价格[2004]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理论考试每人每次100元、实践考试每人每次500元、II/III类运行许可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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